
周甲入职天天公司(化名)担任技术总监,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约定,天天公司按每月5000元标准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支付期限为入职之日起至离职后24个月。
但周甲自天天公司离职后,天天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近日,周甲诉至无锡市惠山区法院,要求天天公司支付其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负有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义务,以填补劳动者因竞业限制造成的收入损失。该案中,天天公司在周甲离职时未解除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也未提供证据表明周甲离职后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故其应遵守案涉竞业限制协议。如果劳动者已切实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内放弃了择业自主权,则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无商业秘密需要保护、竞业限制协议缺乏履行基础为由,拒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综上,法院判决天天公司向周甲支付相应竞业限制补偿金。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及时对劳动者有无接触到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保密事项进行评判,进而决定劳动者离职后竞业限制协议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若劳动者已切实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内放弃了择业自主权,则用人单位也应按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以填补劳动者因竞业限制造成的收入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