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史某某与无锡某纺织品公司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史某某原系无锡某纺织品公司员工,因工受伤。经劳动仲裁裁决,该公司应支付史某某工伤保险待遇123575元。裁决生效后,该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史某某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调查发现,该公司受行业周期影响,面临短期资金周转困难。若机械采取查封、拍卖等强制措施,虽可执结本案,但将导致企业停摆、员工失业,并可能引发连锁债务风险。为此,惠山法院秉持规范文明执行理念,未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引导申请执行人理解企业困境,积极组织双方协商。同时,督促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其个人财产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激励企业主动履约,法院在履行期间实施动态监管,暂缓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明确告知:如按约履行,将及时屏蔽失信信息、完成信用修复;如未按期履行,则立即恢复强制措施并启动信用惩戒。在此机制下,该公司积极筹措资金,最终按约全额清偿债务,实现债务清偿与企业信用保护的双赢。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精准识别企业困境、运用柔性措施助力民营企业纾困的典型案例。执行法院未简单采取“竭泽而渔”式的强制措施,而是将信用修复环节前置,构建“履行宽限+信用激励”机制。通过暂缓信用惩戒给予企业履行空间,并以明确的信用修复承诺激励其主动履约,形成“主动履行—信用修复—良性经营”的正向循环。此举既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足额兑现,又为企业维持经营、稳定就业留出空间,体现了司法在保障民生与促进发展之间的平衡。
案例二
张某与贾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贾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贾某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11.2万余元。因贾某未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查明,贾某有固定工资收入,但多次将工资到账后立即转出,恶意转移可供执行财产,此后甚至请求单位将工资打入其母亲账户,蓄意逃避执行。2025年6月,张某以贾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惠山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惠山法院受理后,贾某虽表示认罪悔罪,承诺筹钱履行,但在法院给予充分筹款时间后,仍分文未付。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有固定工资收入,具备履行能力,但其通过多次转移工资、变更收款账户等方式恶意规避执行,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思悔改,属于典型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刑事自诉,畅通了拒执罪的追诉渠道。通过自诉程序,一方面有效惩罚了拒执犯罪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另一方面,在审判过程中仍给予被告人充分筹款机会,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理念。本案对同类拒执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