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中院发布了无锡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典型案例,惠山法院一案例入选。
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溜车事故致自身损害案
裁判要旨
车辆驾驶人离开车辆后,若车辆仍处于其操作延续状态且未失去实际控制,其身份不转化为“第三者”,无权主张本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
案情简介
沙某与万某因情感问题发生纠纷,沙某未经允许擅自启动万某名下车辆并倒车。万某发现后打开车门将沙某拉出驾驶室,导致沙某倒地并被溜车碾压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万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沙某无责任。案涉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法院审理认为,沙某未经万某允许擅自驾驶万某的车辆,事故发生时车辆仍处于其操作延续状态,其对车辆的控制义务未转移,不符合车辆“第三者”身份特征。同时,沙某作为驾驶人未采取制动措施防止危险,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
案例意义
车辆“第三者”身份认定核心在于对车辆的“控制力”而非物理位置。驾驶人因自身操控行为引发风险后,即便临时脱离车辆,其身份仍具特殊性和主动性,不能转化为“第三者”向本车保险索赔。案件强调驾驶人需对车辆操作全程负责,未经允许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存在多重法律风险,同时引导保险赔付回归“保障不特定第三方”的立法本意,避免将驾驶人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害转嫁给保险公司。
一审法院:惠山法院
二审法院:无锡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