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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声明
  发布时间:2025-04-14 14:08:18 打印 字号: | |

因发现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信息有误,特作如下更正:2024年1月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清单中(2023)苏0206执1245号发放平安银行无锡分行742715.92元;2024年3月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清单中(2024)苏0206执1050号发放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81840元、(2023)苏0206执1543号发放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4000元、(2023)苏0206执2410号发放无锡大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3000元、(2023)苏0206执2410号发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462658.69元、(2023)苏0206执恢413号发放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公证处4000元、(2023)苏0206执恢413号发放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7085.28元、(2023)苏0206执恢413号发放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363294.72元、(2024)苏0206执1405号发放黄建南327元、(2023)苏0206执恢360号发放江苏嘉路达拍卖咨询服务有限公司3000元、(2023)苏0206执恢360号发放孔德海22050.01元、(2023)苏0206执4033号发放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14313.24元;2024年8月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清单中(2024)苏0206执1010号发放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00元。

特此声明。

                      二O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来源:惠山法院
责任编辑:惠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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