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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经济报》:运输途中临时加价 法院判赔损失4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4-11-28 09:12:01 打印 字号: | |

全文如下:


接了运输单却临时加价,不给钱就不送货。近日,无锡惠山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无锡某公司通过某平台下单,要求将一批货物从无锡运送至山东某市某公司,运费1900元,运费到付。张某接单后,通过微信承诺次日下午2点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


然而运输过程中,张某要求增加600元运输费,否则不予运输至指定地点。双方对此未达成一致意见,后在派出所协调下,无锡某公司表示愿意支付额外的600元运费,但要求张某先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而张某却要求先付款后运输。双方争执不休,张某便将货物存放在自己的家中,拒绝运输至指定地点。无奈之下,无锡某公司只能重新生产相关货物并安排配送。后该公司诉至无锡惠山法院,要求张某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无锡某公司与张某通过平台建立了货物运输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虽然双方未在平台订单中约定具体的到货时间,但是张某在微信中已明确承诺于次日下午两点送到,能够认定双方已经通过微信的形式就货物送达的时间作了明确的约定。从平台记录的运货线路来看,张某在约定的到货时间还未到达指定地点,已经构成违约。后在派出所的协调下,双方均同意增加运费600元。张某在已经违约的情况下,要求无锡某公司先付后运,缺乏依据,也与合同约定的“运费到付”不符。


同时,无锡某公司在微信中已再三告知张某将重新送货,重新送货将造成大额损失,故张某对于损失应当有所预见。该公司也通过报警的形式与张某协调,在该公司同意加价的情况下,张某仍拒绝送货。案涉货物系订制产品,如不能及时送达,将失去使用价值。鉴于无锡某公司后期重新送货,案涉货物已失去使用价值,该公司生产该批次货物的成本构成损失。该损失系由张某违约造成,张某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应向无锡公司赔偿违约损失42000余元。

 
来源:惠山法院
责任编辑:惠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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