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法治在线》栏目以《灭火导致电梯受损,损失谁赔?》为题,报道了惠山法院审理的一起因灭火导致电梯受损,进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基本案情
某小区物业工作人员例行巡查时发现小区某单元室内着火,随后紧急联系了该户业主老李,并拨打了火警电话。消防赶至现场后扑灭了火情,但由于短时间内用水量较大,即使物业工作人员已经用沙包围住了电梯口,但两部电梯还是泡水受损。物业公司对受损的电梯进行维修后,要求老李支付电梯维修费。因老李拒绝支付,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火灾系老李在自家客厅私接插线板致电气线路故障所引发。老李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案涉房屋具有管理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工作人员发现火情后,第一时间联系消防部门灭火,还用沙包进行围挡,以避免电梯受损。这是物业为了维护小区公共利益及老李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损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紧急措施,属于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老李向物业公司支付相应电梯维修费。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导致的更大的损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造成他人少量损失的紧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要注意用电安全,不要私搭电线、不要违规使用电器,要及时对家中老旧电器进行维修,避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业主若因私搭电线等引发火灾,不仅会给自身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也要对其他业主的财产及损失进行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