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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法•执行录 | 保障股东知情权行使的四点执行心法
  发布时间:2024-01-26 10:02:03 打印 字号: | |


本期作者

荆佩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员额法官


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是股东行使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分配公司利润等股东权利的前提。近年来,股东知情权纠纷日益增多,此类纠纷的执行往往存在时间跨度大、资料数量多、账簿缺失、双方情绪对立严重等难点。这就要求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更加细致,既要坚持穷尽执行原则,也要关注“细枝末节”,更好地实现股东知情权。


一、明确细化查阅方案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应及时约谈双方当事人,制定详细的执行方案,明确和细化查阅的时间、地点、查阅人员、查阅内容等。查阅人员方面,要对具体的辅助人员资质及名单进行核实确认,避免在查阅现场产生争议。查阅时间方面,应引导双方当事人对具体的时间点予以明确,是否为常规的工作日、每天的起止时间及休息时间等。如双方存在争议,且生效裁判文书对此确有缺失和不明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质效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由审判部门进行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


二、事先释明查阅方式

实践中,针对查阅、复制的理解及具体实现方法,双方当事人也极易产生争议,承办人应事先对双方予以释明。生效裁判文书明确可以复制的材料,应该准许通过拍照、扫描等形式制作电子化的复制件,而不仅仅限于传统的复制;查阅在此也应作广义理解,即包括摘抄,即使生效裁判文书仅明确查阅,申请执行人也可以使用表格公式等功能,进行摘抄、摘录。


三、灵活把控查阅现场

股东查阅、复制往往持续10-30日,案件承办人难以全程在场,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及实际情况,选择采取现场监控等方式对查阅、复制过程进行确认,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对每日的查阅、复制内容制作清单并及时确认,最大限度减少争议的产生。此外,在做好执行方案的前提下,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公证部门等辅助人员参与到执行过程中,既可以指导申请人的查阅行为,又能辅助法院做好监督工作。


四、妥善处理执行不能

对于已穷尽执行措施,仍然没有查找到执行依据所确定的资料或查明资料毁损、灭失的,则执行程序无法进行,此时可以参照物之交付执行的规定,以终结执行结案。对于因公司未按规定制作保留相关资料、保管不善导致相关资料毁损灭失等导致股东知情权无法获得执行的情形,承办人应查明材料缺失的原因、现状,听取公司责任人的解释,并笔录留存。通过这种方式,一方面可将违法犯罪线索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威慑被执行人,倒逼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可以确保申请执行人能够通过公司法规定的其他途径另行主张权利,避免因材料缺失导致股东知情权强制执行流于形式。

来源:惠山法院
责任编辑:惠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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