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天气越来越热,大家为了能拥有好身材穿上美美的衣服,减肥的欲望也越来越强。为达到快速瘦身的目的,有些人会选择购买服用减肥药,朋友圈也时常有人在推广减肥产品。那么,朋友圈里所谓的进口减肥药真的可以买吗?购买进口减肥药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基本案情:
“你朋友圈发布的进口减肥药真的有效果吗?”
“当然有效果!一套只要998元!”
李女士在朋友圈看到孙某发布的美国某溶脂胶囊图片及其减肥功效的宣传后,便向孙某咨询该减肥产品的相关事宜,并一次性购买了9套减肥产品。
收到货的李女士却发现,该进口减肥产品的外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也没有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不适宜人群、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李女士认为该进口减肥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属于法律禁止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故诉至法院要求孙某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本案中,孙某向李女士交付的减肥产品外包装为外文,并没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且未附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证明,不符合进口食品的安全标准,已经构成违约,故李某有权要求孙某退还货款8982元。
审理过程中,孙某无法说明其所销售的减肥产品具有合法的进货来源,同时孙某有能力查验其销售的减肥药是否具有中文标签,但其并未履行查验义务,属于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进行销售的行为,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予以货物价款的十倍赔偿。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孙某退还李女士的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法官后语: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与药品的区别在于是否以治疗为目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中将“声称减肥功能产品”纳入保健食品行列。本案中涉及的可食用的减肥产品属于食品。
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对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食品安全标准均有严格的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食品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应当依法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若食品经营者无法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则属于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进行销售的行为,消费者有权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规定,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支付货款的十倍或损失的三倍赔偿。
法官提醒,进口减肥药的经营者在采购、销售时,不仅应当审查该减肥药的生产企业资质证明、减肥药的合格证明,还应对其销售的进口减肥药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尽到必要的法定审查义务。同时,法官提醒广大减肥人士要科学减肥,不要随便乱吃减肥药。在购买减肥药时,应到医院或者正规的药店进行购买,不要轻易相信减肥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