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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递】定制的品牌家具竟是“李鬼” 销售者被判退一赔三
  发布时间:2022-11-02 10:14:38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尤其是年轻人在装修时追求“独树一帜”“独一无二”的家居风格,于是“全屋定制”就成为了家庭装修的一股潮流。但“全屋定制”也会暗藏风险,小张在“全屋定制”过程中就遭遇了“李逵”变“李鬼”的情况,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简介

小张准备给新买的房子装修,经多方比对,最终决定购买A品牌的全屋定制产品,并找到了该品牌在本地的经销商某门业经营部。小张挑选了木门、柜子、墙板等木制品的款式,与门业经营部签订《A品牌木制产品订购合同书》,约定定制A品牌产品一批,货款共计19.6万元,如不是A品牌原厂生产,10倍返还。合同后附《家具价目表》,载明了家具的型号、数量、材质、价格等,其中全屋柜子金额11.4万元。签订合同后,小张向门业经营部支付货款19.6万元。

小张收到货准备安装时,发现柜子的包装与A品牌公司的包装有差异,产生了质疑,便联系A公司工作人员对柜子进行了鉴定,被告知该柜子并非A品牌产品。小张认为,门业经营部以非A品牌的柜子冒充该品牌产品销售给自己,存在欺诈行为,A公司未尽到监管义务,也存在过错,据此诉至惠山法院,要求门业经营部、A公司共同承担十倍赔偿,共计114万元。

门业经营部辩称,其不存在欺诈行为,小张购买产品时要求柜子为多层实木柜体,而A公司并不生产该种柜体,小张对此也明知,其要求十倍赔偿属恶意诉讼,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A公司辩称,其并非买卖合同相对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与门业经营部签订的《A品牌木制产品订购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根据涉案合同,门业经营部应向小张提供A公司原厂生产的全部家具,但其中金额为11.4万元的柜子并非A公司原厂生产,故其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门业经营部抗辩称小张对涉案的家具并非A公司生产知情且同意,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故门业经营部应向小张返还上述家具款,同时,小张应向门业经营部返还上述家具,因纠纷由门业经营部违约所致,应由其自行上门拆除并取回。另外,涉案合同约定“如不是A品牌原厂生产,10倍返还”,小张以该条款为依据,要求门业经营部进行十倍赔偿,该标准过高,结合其主观过错、违约行为以及所致损害后果,法院将违约金调整为上述木制家具金额的三倍。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门业经营部向小张返还货款11.4万元并赔偿损失34.2万元;小张向门业经营部返还涉案家具,由门业经营部自负运费取回。小张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无锡中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近年来,品牌定制家具深受消费者的欢迎,定制家具行业发展迅速,但也鱼龙混杂。部分经销商在取得大品牌授权后,同时也会销售其他不知名的产品,这种行为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品牌厂商的信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该条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其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法官提醒,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销售者亦有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真实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同时,消费者在与商家签订合同或订货单时,应标注好家具的货号、货品种类、规格及材质等详细信息,对于特殊定制的家具更需要注明。一旦发现家具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应及时与卖家沟通,要求换货或者退货;如果无法解决,可以通过当地消费者保护协会及其他维权平台,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惠山法院
责任编辑:惠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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