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从小培养孩子的兴趣爱好,部分家长会让孩子参加假期兴趣班或培训班。那么当小孩在培训过程中受伤时,谁应该承担责任呢?
案情简介
13岁的小张与12岁的小王都参加了某教育培训公司开设的暑期美术班。一天,培训班老师让小王去门外倒垃圾,小张也跟着小王一起去了。但在倒垃圾过程中,小张摔倒导致手臂受伤。
其后,小张起诉至法院,认为教育培训公司安排小张从事与补课无关的其他事情,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对小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小张诉称其被小王撞倒受伤,小王系本次事故的直接侵权人,故小张要求教育培训公司、小王及其监护人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2万元。
教育培训公司辩称,其仅同意小王去倒垃圾,小张未经同意离开培训机构,故小张的受伤属于意外事故,系其自身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教育培训公司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小张受伤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小张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教育培训公司存在过错。
小王及其监护人辩称,教育培训公司虽然只让小王去倒垃圾,但是培训机构的老师并未阻止小张跟着一起出门。小张在倒垃圾的过程中,由于奔跑导致摔伤,而教育培训公司未尽到教育管理义务,应当由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小王不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张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小张倒垃圾的行为并未超出小张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小张主张教育培训公司、小王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时,需要证明上述人员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小张认为小王系直接侵权人,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故法院对于小张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小张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倒垃圾过程中受伤,受伤地点在培训机构外,该行为已经脱离了教育培训公司的监管范围,但教育培训公司应履行一定的管理职责,故法院认为教育培训公司在教育、管理方面存在疏漏。综合考虑教育培训公司的过错程度,最终法院判决由教育培训公司承担25%赔偿责任。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进行了不同的规定,其中教育机构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而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责任。如存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快乐过暑假,安全“不放假”。学校及培训机构对于未成年学生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应该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拥有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因此,学校及培训机构必须切实完善安全规章制度,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在参加暑期培训班的时候,也要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让自己度过一个安全、快乐的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