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期间,不少家长会带小朋友去亲子游乐场玩耍,那么小朋友在玩耍时发生意外受伤,谁担责呢?
案情简介
暑假的一天,小顾和妈妈一起去亲子游乐园玩耍,游乐园里有蹦床、滑滑梯和海洋球。当小顾在蹦床上玩得正开心的时候,却意外在弹跳下落时掉进了海洋球里,造成右腿股骨骨折。小顾的妈妈认为游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顾受伤,故起诉至惠山法院,要求游乐园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合计16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游乐园辩称,游乐园已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反而是小顾的监护人在小顾玩耍过程中未尽到监护义务,故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对此,被告向法院提交了游乐园警示告知牌的照片及事发当天游乐园的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小顾的监护人并未认真看管小孩,只是在旁来回走动。同时,入场须知里写明:“游乐园不负责看管儿童责任,儿童在游玩时必须有家长全程陪同,时刻关注孩子的安全。”
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游乐园虽然张贴了相关警示标志,但仍应向小孩子的监护人再次提示玩蹦床时的相关注意事项。但事发当时,游乐园工作人员并没有明确提示小顾的监护人,也没有时刻关注小顾玩耍,而是在前台工作。
游乐园内的蹦床外延虽有一定高度的软包,但因为小孩子上弹下落很可能不在同一地,下落一旦出现偏差就会直接掉入海洋球内。而且小孩子具有游玩的随意性,无法充分感知危险的存在,很容易在蹦床时出现危险,故游乐园应该提供安全系数相对较高的游乐设施。
综上,被告游乐园就本起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小顾的监护人明知该游乐园是亲子乐园,但没有尽到看护责任,故其也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游乐园一定程度的赔偿责任。惠山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游乐园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后被告游乐园不服判决,上诉至无锡中院,无锡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儿童乐园的经营者,被告应针对儿童的天性和游乐设施的特点,对危险情况进行有效的预警,并在儿童游玩过程中对危险行为进行及时的提醒,不能将全部安全保障义务推给监护人。家长在陪同过程中也要小心谨慎,时刻关注孩子的安全。安全问题不可疏忽大意,娱乐场所和家长都要充分履行责任,给孩子创造一个安全的玩耍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