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调研
【案件快递】制假贩假?法院:判刑!
  发布时间:2022-07-04 10:38:27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至2021年6月下旬,被告人黄某伙同被告人熊某在未经“ALTECO”(安特固)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出租屋内利用生产胶水的灌装机、吸塑机及假冒“ALTECO”(安特固)品牌的包装材料等,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2款胶水,并将其出售给郑某,非法经营所得数额达25万余元。郑某明知从黄某处购得的胶水系假冒商品,仍通过电商平台向多人出售,销售金额达70余万元。

  法官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被告人熊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郑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销售获利,且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最终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熊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和十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法官后语】
  大到国际贸易,小到柴米油盐,知识产权几乎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同时其所代表的创新力也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所以必须充分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本案中三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权益,影响了正品制造商及销售商的合法权益及信誉,也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作为司法机关,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此类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保护商标所有权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助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来源:惠山法院
责任编辑:惠山法院
联系我们
法院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政和大道195号   邮编:214174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