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6月,严某待业在家,他的发小邱某(已判刑)得知后建议:“不如你跟我去老挝吧,那边赚钱快,一个月能赚好几万。”严某一听,顿时来了兴趣:“那是去干什么?违法的事我可不干!”
“放心,你跟着我,肯定没事的!”邱某再三保证,但却神秘兮兮的,不告诉严某究竟做什么工作。虽然还有疑惑,但为了挣钱,出于对邱某的信任,严某还是决定跟邱某去老挝。
严某带着护照和一些存款,跟着邱某先来到云南。到了云南,邱某让严某先玩一阵子,同时等几个一起去打工的朋友。一个月后,邱某和一些所谓的“朋友”会合,出发前往老挝。严某把护照交给邱某办理出境手续,邱某却告诉他因为疫情无法通过正常的渠道出去,只能“偷偷出去”。于是,严某稀里糊涂地跟着邱某等人,一路翻山越岭,趟河转车偷越国境来到老挝。
到了老挝,严某发现情况跟想象中的“赚大钱”相去甚远。邱某把严某介绍给当地的一位“老板”陈某当助手,但并未告知严某陈某的身份。事实上,陈某是从事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的一名组织者,邱某也是某诈骗组织的一员,而严某因为事先声称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邱某就一直把他“蒙在鼓里”,只让他干开车跑腿买日用品的琐碎事情。由于迟迟没有赚到“大钱”,严某和邱某也闹掰了。严某觉得一个人在国外呆着不踏实,想回国,但是护照还在邱某手上,没有办法回来。
有一次,严某偶然看到一张小广告,称可以帮助偷渡回国,严某就联系了对方,交纳了一万四千元后,根据对方组织的路线偷越国境回到云南,再用身上仅剩的钱坐飞机回了家。不久后,严某就被公安部门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与他人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属共同犯罪。鉴于严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罚,故予以从宽处理,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严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后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家对国(边)境管理的正常秩序,关系着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边)境的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每位公民都必须遵守国(边)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偷越国(边)境行为危害巨大,到国外后没有合法的身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自身的安全难以保障,还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安全。出入境应走合法通道,自觉严格遵守出入境管理法规,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同时法官提醒,不可轻信所谓“境外工作月入过万”的说辞,偷越国境从事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将面临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