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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递】学生私自跳阳台出校意外受伤,学校用担责吗?
  发布时间:2022-05-11 11:00:55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某天晚上,无锡某学校的在校生小张与室友小冯约好晚上到校外的酒吧玩,深夜时分,二人要求离开宿舍楼,被宿管员请示班主任后禁止,二人遂决定从宿舍二楼阳台跳下离开宿舍楼,再出校门。但小张从二楼阳台跳下时受伤,后被巡逻的保安发现,送至医院治疗。2019年11月21日,身体日渐恢复的小张顺利出院,之后,其于2021年7月21日再次住院做内固定装置取出术等手术,并于2021年8月7日出院。

  小张认为其在校内受伤,学校未尽到安全教育职责,管理不善,应承担责任,故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20余万元。

  校方则认为,学校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已尽到安全教育职责,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小张虽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但也对从高处跳下会造成的后果有预知能力,可现实中其仍漠视风险采取跳楼行为,应自己承担责任。庭审中,学校向法院提交了学校的安全生产手册、学生手册、学生入学教育材料、事发当天宿舍值班记录等证据。

  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提供的上述证据均表明该学校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同时小张已满十六周岁,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较高的辨别能力,小张与同学在深夜时分被老师禁止出校后,仍甘冒风险从宿舍阳台跳下,导致自己受伤。小张受损害的后果完全是由于其自身的严重过错造成的,该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张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在事发时虽然尚未满18周岁,但结合学校的举证以及法院到派出所调取的相关材料,能够证明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教育、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事件的发生虽然令人惋惜,但是原告在事发时已年满16周岁,应当具备相应的辨别和控制行为的能力。原告在请假未得到许可的情况下采取“跳楼”出校的方式,该行为应当归责于自身,其损害后果完全是由于自身故意违反校规的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的。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学生在校期间要认真遵守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不要擅自违反学校纪律和相关制度,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惠山法院
责任编辑:惠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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