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15日,正值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为助力消费者安心消费,惠山法院法官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的涉案超市发送司法建议书。
2021年5月,某超市对A款商品进行促销,标价牌显示商品原价为9.8元,促销单价为7.9元。但张某购买该商品时,超市以9.8元的单价进行了结算和收款。张某以该超市存在价格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购物款9.8元,并赔偿5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马英峰发现,张某与超市进行交涉当天,该超市同意退还其1.9元的差价,并在案涉商品标价牌旁张贴了“本月内原价9.8元购买此商品的顾客,凭本超市小票可至服务台退差价1.9元”的整改通知。5月19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赴该超市进行了现场核查,也未发现违法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超市虽因工作失误导致涉案商品的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但发现问题后能及时更正,对错收价款积极退还,主观上并无欺诈和牟利的故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尚不构成价格欺诈行为,故法院最终驳回张某要求超市支付500元赔偿金的诉求。案涉商品并不存在质量问题,张某并未实际退还案涉商品,故法院驳回其要求超市退还9.8元购物款的请求,但判决超市应及时退还1.9元差价。

虽然法院判决该超市无需赔偿张某500元,但也暴露出超市在日常管理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家经营行为,3月15日,主审法官马英峰赴该超市发送司法建议书,建议超市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要进一步规范产品标价、落实人员责任,加强日常自查,改善售后服务,并加大对员工的监管和培训力度,以更加规范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超市负责人董某收到该司法建议后,向马英峰介绍了自上述纠纷发生后,超市在制度、人员及商品管理等方面采取的整改措施,着重介绍了放置于超市收银台的对促销变价流程及处理的公示制度,并表示将引以为戒,认真研讨并落实法院发送的该司法建议书。


马英峰还与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前洲分局的工作人员一同查看了超市现有的促销产品的标价,以及临近保质期产品的处理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