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吴金明、孙智浩、祝立志、刘大奇、各受害人等:
本院执行的吴金明、孙智浩、祝立志、刘大奇等诈骗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因有部分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苏0206执2207号参与分配方案,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吴金明、孙智浩、祝立志、刘大奇、各受害人等:
本院执行的吴金明、孙智浩、祝立志、刘大奇等诈骗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因有部分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苏0206执2207号参与分配方案,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