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章某与被告秦某常年在同一市场做生意,被告经常向原告借款用于生意周转,从未出具欠条,但被告基本都随借随还,原告对被告的信誉及还款能力都很认可。2020年10月,秦某又以生意周转为由向章某借款20万元。章某交给秦某2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秦某收到承兑汇票后,通过自己的账户归还了10万元,但剩余10万元一直迟迟不归还。多次催讨无果后,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秦某归还该笔借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秦某因脑出血手术后,神志尚不清楚,由其妻子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秦某妻子蒋某一直强调,虽然秦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儿子,但该笔借款是用于A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秦某只是公司的职工与借款经办人,不是实际的借款人,所以应该由A公司归还该笔借款。
在审理过程中,章某向法院提供的其与秦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明确显示,二人之间有借贷合意的表示,同时原告章某已向被告交付了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借款已实际履行。并且秦某收到该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已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返还章某10万元,更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在二人之间发生。
惠山法院判决:秦某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章某借款10万元。
【法官后语】
认定借款是个人借款还是公司借款,主要看借款时的意思表示,如果借款时是以个人名义向对方借款的,即使此后该笔借款用于公司经营,也应认定是个人的实际借款。如个人是作为经办人向他人借款,应向他人明确单位作为借款人的意思,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本案争议焦点为20万元的借款是章某与秦某个人的借款,还是章某与A公司的借款。综合案件审理情况和查明的事实,被告秦某的抗辩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借款系章某与A公司之间发生的,本案中的20万元应认定为章某与被告秦某之间发生的借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