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阳敬老,再谢亲恩。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每年农历九月初九定为老年节以来,今天已经是第九个“中国老年节”了。百善孝为先,尊老敬老,让老年人安度晚年,是文明社会的题中之意。
由于种种原因,有些老人年轻时并没有生育子女,而是收养了孩子。但如果老人与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那又该怎么办?日前,惠山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案情简介】
刘老太与丈夫均已八十多岁,二人年轻时未生育子女。在亲友的帮助下,夫妻俩于1978年收养了女儿张红(化名)。随着刘老太夫妻年事已高,身体每况愈下,近几年更是数次生病住院。在此过程中,刘老太夫妻与张红逐步产生矛盾,并日益加深。刘老太夫妻认为,两人年纪大了身体不好,可张红对其二人漠不关心,日常生活中也缺乏照顾,甚至不闻不问,让他们寒心。2011年,刘老太夫妻的老宅拆迁,因为安置利益分配以及财产处分问题,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刘老太夫妻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收养关系,并明确老夫妻有生活来源,无需养女支付生活费。张红则认为,家庭成员共同生活过程中偶尔有摩擦属于正常,自己也有家庭难免有照顾不周的时候,但并不是对养父母“不闻不问”,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因双方各执一词,为了解真实情况,承办法官多次深入社区,向居委会、邻里以及双方亲戚调查了解情况,并组织双方多次协商。但刘老太夫妻坚持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刘老太夫妻与张红之间的收养关系虽已形成长达四十多年,但双方因日常消费支出、生活照顾、财产处置等各方面问题在多年生活中产生芥蒂,矛盾逐步加深直至关系恶化,在诉讼后双方诸多相互指责,经亲属、社区、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均未能形成一致意见,确实无法再以父母子女关系共同生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刘老太夫妻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民法典第1115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法律上的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对于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亲子感情无法修复的养父母、子女来说,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解除收养关系。
但养父母抚养养子女至成年,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已经存续很长时间,有一定的亲情基础,一旦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无法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而父母年老体弱,养老方面会面临不少问题。所以即便双方收养关系解除,养子女也应当心怀感恩,对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进行赡养,以弘扬尊老敬老、孝顺父母的传统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