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底,被告人尤某通过直播软件看人赌钱,出于好奇和对方添加了微信好友。后对方告诉他通过出售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码、支付宝账号、U盾等“三件套”、“四件套”可以赚钱。得知有如此轻松快捷的赚钱方法,被告人尤某在知道别人购买“三件套”、“四件套”是为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于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间,用自己及亲友的身份证在无锡市惠山区、梁溪区等地办理手机卡、银行卡、U盾、支付宝及微信账号等“三件套”、“四件套”,并以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其中,被告人尤某名下一张交通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在2020年9月中旬至12月间,该银行卡支付流水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涉及多起诈骗案件。
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尤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向他人出售手机卡、银行卡等,帮助他人进行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尤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法院以被告人尤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后语】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现状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高发态势,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手机卡、银行卡等已经成为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但是随着信息网络监管的不断完善,办理银行卡、注册网络账号等基本都要求绑定实名制手机卡,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通过非法收购他人手机卡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绕过实名制监管要求。
二、严惩信息网络犯罪
为了及时调整刑法惩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策略,体现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思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犯该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不可明知故犯
不少人在利益诱惑面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收购、贩卖自己或他人的手机卡、银行卡牟利,成为网络黑灰产业链条上的重要一环。2020年10月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开展部署“断卡”行动,以斩断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信息流和资金链。
四、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作为普通公民,在“断卡”行动中我们应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卡、U盾、手机卡等,一旦丢失立即挂失,对不用的证件和卡即时注销。第二,深化法治理念,不要贪图小利小惠,不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卡等,以免对自己的个人信用记录造成影响。第三,强化社会担当,发现买卖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卡等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