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惠山法院对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危险驾驶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万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该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副院长陈瑜,办公室副主任盛秋萍,刑庭法官蒋丽娜组成新闻发布组。《江南晚报》、《扬子晚报》、无锡电视台《法庭聚焦》等多家新闻媒体参加。
被告人万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危险驾驶案涉及公共交通“车闹”这一热点话题,得到社会各界的较高关注。发布会上,该院新闻发言人向与会媒体发布了被告人基本情况、案件审理情况、审理查明情况及定罪量刑情况。惠山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号码为皖S开头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无锡市惠山区锡澄路堰新路路口南侧路段时,与陈某发生纠纷,后被处警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万某某血液中检出含有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4mg(乙醇)/100ml(血液)。公安机关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并于12月3日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万某某乘坐渝A开头的由重庆出发的大巴车前往无锡,车上实际载客20余人,无锡停车下客点为无锡东站出口。2月22日凌晨0时40分许,大巴车在高速公路上以约70公里每小时的速度行驶至无锡西出口(无锡市惠山区玉祁出口)路段,尚未到达规定的下车点时,被告人万某某因离家较近便要求大巴车驾驶员聂某某从该出口下高速并让其下车,被拒绝后被告人万某某遂用力拉拽正在正常行驶中的大巴车方向盘,导致车辆方向偏离,因驾驶员立即摆正方向并靠边停车而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后被告人万某某跳窗逃跑,被驾驶员及同车乘客共同追堵控制后移交给公安机关。
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又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万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万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可从轻处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发布会上,该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陈瑜还对相关法条进行了详细解读。她表示,近年来,“司乘矛盾”引发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此类抢夺公共交通工具方向盘的行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犯罪,且量刑起点为三年。日常生活中,有些民众和本案被告人一样,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某些行为已经危害公共安全,希望大家能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规定,别让自己的一时冲动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
在提问及采访环节,针对媒体记者提出的问题,主审法官蒋丽娜予以了详细回答,并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情形和量刑方式等作了进一步释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