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危险驾驶案件并当庭宣判。该两案适用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速裁程序,从开庭到宣判仅用时12分钟,从立案到结案仅用了5天和6天。这也是该院审理的首批适用速裁程序的刑事案件。
第一起案件发生于2018年3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家中独自饮酒后,驾驶小轿车行驶至无锡市惠山区政和大道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王某于2018年9月17日21时许,在饭店内饮酒后,驾驶小轿车行驶至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
上述两起案件均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审查起诉阶段,两名被告人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被告人是否经过值班律师会见、是否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是否明确知悉法律后果。在充分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意见后,法院当庭对两名被告人分别作出判决,均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两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两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
刑事审判速裁程序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新增的一种诉讼程序,与其他诉讼程序的不同之处在于,独任审判的法官在庭审时着重调查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及合法性,不再进行法庭辩论,在充分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意见后,参考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进行宣判。下一阶段,惠山法院将进一步规范法律适用的标准和程序,不断完善速裁程序实践操作,加大速裁程序的适用力度,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同时,实现快审快结,促进刑事审判提速增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第二百二十五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