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
(三)依法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执行本院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五)监督、指导人民法庭审判工作。
(六)对本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区主管部门管理法院的机构、编制等有关方面工作;组织法官专业培训工作。
(七)提请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免本原正、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八)负责本院的监察工作。
(九)负责本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十)负责本院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一)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二)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十三)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2016年度部门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完成情况。
2016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5916件,收案数继去年突破1.5万件后又再创新高。在“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共审执结11868件,同比增长8%,解决争议标的额64.15亿余元,各项审判质效指标总体良好。面对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人案矛盾始终突出的压力,我院干警以昂扬向上的精神、敬业担当的态度,同心攻坚,奋力争先,法院工作在创新实践中实现了新的跃升。
(三)部门机构设置和所属单位情况。
惠山区人民法院内设以下 19 个职能部门。
办公室 、政治处、纪检监察室 、行政装备科、司法鉴定处、 司法警察大队 、审判管理办公室 、刑事审判庭 、少年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 、民事审判第二庭 、行政审判庭、劳动争议庭 、执行局 、立案庭、审判监督庭、前洲人民法庭、洛社人民法庭、阳山人民法庭。
(四)部门收支决算编制的相关依据。
2016年度本部门决算依据无锡市惠山区财政局《关于2016年度部门决算的批复》和本部门2016年度决算报表、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编制。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见附表
第三部分 惠山区法院2016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惠山区法院2016年度收入、支出总计 5744.62万元,与上年相比收、支总计增加 1305.84 万元,增长29.42 %。
(一)收入总计 5744.62 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 5364.62 万元,为当年从区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与上年相比增加925.84万元,增长 20.85 %。主要原因是人员和办案数增长带来的各项费用自然增长以及支付法院办公大楼租金等费用。
2.其他收入 380万元,为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收入,主要为法院取得的办案经费追加。
3.年初结转和结余 2.33 万元。
(二)支出总计 5744.62 万元。包括:
公共安全(类)支出 5744.62 万元,主要用于法院各项开支,与上年相比增加 1305.84万元,增长29.42%。主要原因是人员增长带来的人员经费增长、案件数增长带来办案经费增长、法院租用办公大楼发生的租赁费用。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惠山区法院本年收入合计 5744.6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5364.62万元,占93.38 %;其他收入 380万元,占 6.62%。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惠山区法院年支出合计 5744.6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3851.13万元,占 67.05 %;项目支出 1893.49 万元,占32.95 %。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惠山区法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 5744.62 万元。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1305.84 万元,增长 29.42 %。主要原因同表一。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惠山区法院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 5364.62 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 93.38 %。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 925.84万元,增长20.85 %。
惠山区法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 4696.17 万元,支出决算为 5364.62 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114.33 %。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同表一。其中:
(一)公共安全(类)
惠山区法院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共5364.62万元,其中行政支出3172.33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781.21万元,案件审判283.96万元,两庭建设160万元,其他法院支出821.5万元,死亡抚恤33.53万元,行政单位医疗112.09万元。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惠山区法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 3851.13 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 3527.12 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 324.0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惠山区法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5364.62 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 925.84万元,增长 20.85 %。主要原因是同表一。惠山区法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 4696.17万元,支出决算为 5364.62 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114.33%。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增长、办案数量增长以及支付法院大楼租金带来的自然增长。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惠山区法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 3851.13 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 3527.12 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 324.0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说明
惠山区法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决算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0 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 91.31 万元,占“三公”经费的96.35 %;公务接待费支出 3.46 万元,占“三公”经费的 3.65 %。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决算支出 0 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 91.31万元。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决算支出 52.85 万元,完成预算的 88.08%,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调整购车数量。本年度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购置公务用车 3 辆。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支出 38.46 万元,完成预算的41.62%,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本年度公务用车运行费用中过桥过路费部分列入差旅费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法院执勤执法用车的燃油费、保险费、过桥过路费和车辆维修保养费等。2016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 28 辆。
3.公务接待费万元。其中:
(1)国内公务接待支出3.46万元,完成预算的34.6 %,决算数小于(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严格控制接待人数及规模,支出大幅度减少。国内公务接待主要为接待兄弟法院办案人员至我区办案等,2016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的国内公务接待 180 批次,450 人次。
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会议费决算支出 0 万元。
惠山区法院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培训费决算支出 5.21 万元,完成预算的 83 %, 2016 年度全年组织培训 1 个,组织培训 52人次。主要为培训是公务员培训。
十、全口径“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说明
惠山区法院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决算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0 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 94.51 万元,占“三公”经费的 96.46 %;公务接待费支出 3.46 万元,占“三公”经费的 3.54 %。具体情况如下: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 94.51 万元。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决算支出 52.85 万元,完成预算的 88.08%,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本年度购车数量比年初预算少1辆。本年度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购置公务用车 3 辆(2辆执勤执法用小轿车和1辆囚车)。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支出 41.66万元,完成预算的45.08 %,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本年度公务用车运行费用中过桥过路费部分列入差旅费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法院执勤执法用车的燃油费、保险费、过桥过路费和车辆维修保养费等。2016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 28 辆。
3.公务接待费3.46万元。其中:
(1)国内公务接待支出 3.46万元,完成预算的 34.6 %,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控制了接待规模和人数,支出大幅度减少。国内公务接待主要为接待兄弟法院办案人员至我区办案等,2016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的国内公务接待 180 批次,450 人次。
惠山区法院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培训费决算支出 75.06 万元,完成预算的 105.12 %, 2016 年度全年组织培训 2 个,组织培训 236 人次。主要培训是除公务员培训以外还包括法院办案人员能力提升培训,书记员速录培训等。
十一、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无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310.25 万元,增长 1.2 %。
(二)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 523.82 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 211.57 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 312.25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3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4辆(机关管理局产权,法院使用)、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8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三、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四、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指市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