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00后”方某因为父母和姐姐都在无锡打工,自己一个人在老家上到初中一年级便无心上学,辍学后来到无锡和父母一起生活。方某到无锡后,没有继续上学,也没有出去找工作,而是整天混迹于网吧等娱乐场所,方某的父母由于忙于工作,也没有花时间去关心方某每天都在干什么。方某在网吧结识了一帮年纪相仿,同样无所事事的朋友,经常一起惹是生非。2016年4月8日晚,方某等人来到某中学附近,方某发现一群放学的学生中,有一名学生杨某似乎多看了自己一眼。方某觉得,杨某这是在对自己挑衅,有必要好好“教训”一下杨某,便告诉了身边的“哥们”。一群人将杨某带到学校旁的厕所边上,对杨某拳打脚踢,尽管杨某再三解释根本不认识方某,也没有要挑衅的意思,但他们还是觉得教训够了才放杨某离开。此外,方某还出于“朋友义气”,合伙将他人打致轻伤二级。
【审判结果】
惠山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裁判说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与他人共同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部分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方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辩护人提出“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余“未成年人犯罪;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初犯;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均予采纳。
【法官评析】
中小学生自我保护能力弱,面对一些侵害行为,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也不能进行有效的自我保护,广大家长和学校应当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预防校园伤害的发生。学校应采取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形式,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增强学生自我预防、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救助、互相救助的能力,同时加强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养成。学校要加强对老师工作责任心的强化,要求老师切实履行好管理、教育、保护义务,老师不仅要做好安全提醒,发现学生有危险行为或携带危险物品时还应当及时制止,也可以将这些行为告知孩子的家长。学校要完善治安保卫、教学安全、设施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从源头上规范学校的安全管理模式,如建立规范的登记、询问制度,有条件的学校由专业的保安人员值守,杜绝因校外人员进入学生活动区域导致的人身伤害。家长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向子女灌输校园安全知识,不但要遵守课堂常规,还要遵守课外活动常规,做到不逞强,规范操作,消除事故隐患,教育学生正确处理学生之间的分歧,学会与人相处,宽以待人,避免过激的行为造成伤害事故。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主审法官:蒋丽娜 惠山法院少年庭审判员 撰稿人:华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