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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一线播报】“95533”、“10086”发短信兑换积分? 当心是伪基站在作怪
  发布时间:2017-06-09 09:35:32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158月,孙某来到无锡准备找工作,在老乡黄某(已判刑)的陪同下玩了一阵,身上的钱花得差不多了,工作却没有找到。孙某得知黄某曾从事网络诈骗活动后,便提出跟着黄某学习赚钱方式。黄某在惠山区租了一套房子,买来笔记本电脑等,便带着王某(已判刑)和孙某开始准备。黄某通过网络获取了中国建设银行等网页的源代码,并向仇某(已判刑)购买含有95533ccb等关键词的域名,搭建起了冒充中国建设银行、中国移动的钓鱼网站。同时,黄某在上海、无锡等多地雇佣人员利用伪基站向不特定人群发送含有钓鱼网站链接的假冒“95533”“10086”的短信,谎称被害人的积分可以兑换现金,诱使被害人登陆钓鱼网站。当被害人点击链接登陆并按照提示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卡号、手机号码及交易验证码等相关信息资料后,孙某和王某就通过虚假网页后台获取了上述信息,然后拨打银行的查询电话查询被害人银行卡余额。如果查到银行卡上有余额,孙某等人就在各类站上使用被害人银行卡,利用获取的银行卡信息,购买Y币、1号店礼品卡等虚拟货币,然后再销售给他人从中获利。被害人往往在收到银行的消费提示短信后,才发现被骗,但此时银行卡中被刷掉的钱已难以追回。20158月至12月间,被告人孙某参与骗得刘某、徐某等4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6000余元。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6145元。

【审判结果】

惠山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涉案赃款由公安机关发还各被害人。

【裁判说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向不特定人群发布含虚假内容的手机短信,骗取被害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进行非法获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

【法官评析】

近年来,电信诈骗呈高发态势,作案手段和方法层出不穷。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不要相信此种积分兑换的短息,如果有疑惑,可以拨打银行、移动服务商或电子支付平台的客服电话询问短信内容真伪;手机要安装安全保护软件,来拦截这类诈骗短信,识别钓鱼网址,同时在手机上安装带有提示恶意网站功能的浏览器,将短信中的陌生网址复制到搜索引擎中查询真伪;对银行卡要尽量设置小额度的快捷支付限额,以尽可能减少损失。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第一款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款第(三)项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主审法官:顾溶熔  惠山法院刑庭助理审判员  撰稿人:华茜)

来源:惠山法院
责任编辑:惠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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