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206执809号
无锡企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无锡九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无锡西站安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春金、吴岳铭:
本院受理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执行(2014)锡商初字第023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提取、拍卖、变卖财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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