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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晚报》:(断案说法•法官在线)代购设备起纠纷 货款应向谁主张?
作者:尤橙君  发布时间:2017-05-05 13:57:01 打印 字号: | |

【案情】贸易商代购设备 尾款支付存争议

2010111日,某机电制造公司与某商贸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机电公司按商贸公司要求制作涂层钢筋生产线一条,总价款190万元,交提货地点为商贸公司指定工厂;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期限按合同中《技术协议》执行;同时,合同中对运输方式、付款方式、安装和调试等要求作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商贸公司并未付款,而是由实际使用方某金属材料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机电公司、商贸公司、金属材料公司三方经确认,机电公司将设备直接交付至金属材料公司。20114月,机电公司开始安装并调试设备。在使用中,设备运行多次出现问题,机电公司派人进行了修理。201273日,金属材料公司与机电公司达成还款计划书,对46万元余款的还款时间和条件进行了确认,对安装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达成补偿1万元的方案。随后几年中,金属材料公司一直以设备除尘系统安装有问题为由拖欠余款,机电公司将商贸公司与金属材料公司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两者支付余款。

【审判】购买方与实际使用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机电公司与商贸公司为定作合同的双方,理应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但本案中实际的付款和设备的使用方是金属材料公司,且金属材料公司向机电公司出具了相应的还款计划书,金属材料公司的付款行为是否违背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剩余款项是应该由金属材料公司承担还是商贸公司来承担?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机电公司与商贸公司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从内容看应为定作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机电公司应当按约履行设备交货、安装及调试义务,商贸公司应当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机电公司将定作完成的生产线交付给金属材料公司,并派人进行了安装及调试,商贸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因此,机电公司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商贸公司,理应对剩余的46万元货款承担付款义务;金属材料公司不是合同的相对方,但从金属材料公司与机电公司达成的还款计划书来看,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商贸公司与机电公司之间的合同之债,金属材料公司实际已加入到商贸公司与机电公司的合同关系中,成为了新的债务人,因此,金属材料公司应与商贸公司一起向机电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金属材料公司支付机电公司设备款46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商贸公司对金属材料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评析】债务加入不违背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具体包括三个方面:1、主体的相对性,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2、内容的相对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力,并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3、责任的相对性,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机电公司与商贸公司作为定作合同的双方,应该各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机电公司起诉商贸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理应得到支持。

本案中,关于金属材料公司向机电公司付款行为的性质,笔者认为是一种债务的加入。关于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能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这并不违背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此时,商贸公司作为合同的相对方仍然需要对未付的余款承担违约责任,而金属材料公司作为新的债务人,与机电公司之间只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故不违背合同的相对性,且金属材料公司需要对未付的46万元尾款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惠山法院
责任编辑:惠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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