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私自将保险合同提前解除后将退保资金转移,12月7日,惠山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卜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卜某夫妇经营的某纺织品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某化工厂借款,2014年2月,惠山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卜某夫妇结欠化工厂280万元。因卜某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约定内容,化工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阶段,卜某因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发法律文书多次被法院拘留。
2015年2月,卜某在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的情况下,私自将其为子女购买的2份保险合同提前解除,取得退保资金19万余元,保险公司将钱打到了卜某的银行卡上。卜某夫妇为避免这笔款项被法院发现后查封账户,两人商议后,卜某借用了姐姐的一张银行卡,立即将钱转到该银行卡上。此时,刚好张某、董某等人向卜某夫妇催讨他们所欠的其他债务,卜某就将卡上的17万余元用于归还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卜某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对于那些有能力履行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情况,拒执罪这把利剑可以更加有力惩处“老赖”,有效打击反规避执行的行为,既对“老赖”们起到巨大的震慑作用,也最大程度地保障了申请人合法权益。
随着“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专项活动的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大对拒不履行被执行人的惩治和打击力度,督促更多持观望、逃避及怀有侥幸心理的“老赖”们尽快履行义务,切勿蔑视司法权威,以免付出不必要的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