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肝硬化患者车祸丧生 保险公司只愿赔偿一半
2014年1月21日,王某驾驶轿车,沿某路段行驶至十字路口在左转信号灯亮时左转弯行驶。此时,田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已被强制注销的二轮摩托车,从轿车后方驶来,因车速过快撞了上去,造成两车损坏、田某受伤。因事发路段没有监控,无法查证事发情况,交警部门未作责任认定。田某因创伤性休克,经抢救无效于同年2月2日死亡。
田某家属将王某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主张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90万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王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提出,根据病历记录,田某原先就有肝硬化等基础病因,无法认定该疾病与此次身亡无任何关系,因此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只认可50%,保险公司同时提出死因参与度鉴定,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所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判】
未能提供证据 保险公司败诉
该案争议焦点为:田某发生车祸死亡与其原有的疾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他疾病与此次田某死亡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法院不予采信。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及自己的抗辩意见,应提供证据,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方已举证证明发生车祸后田某死亡,而司法鉴定所通知书载明:根据现有材料无法明确田某死因参与度,故暂不适合进行法医学鉴定。因此,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田某自身疾病与死亡的因果联系,法院对原告方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方此次交通事故的损失合计72万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超出部分综合双方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认定由王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24万元。
【评析】
侵权类纠纷当事人应加强证据采集意识
本案中,原告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田某死亡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对死亡因果关系提出异议,相应的举证责任应转移给被告。被告虽然申请了死因鉴定,但因为田某未进行尸检已火化,所以不能进行相关鉴定,因此被告在本案中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侵权类案件,最重要的就是因果关系的认定。如果存在多因一果的情况,法院处理此类问题,一般都需借助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死因鉴定或参与度鉴定。患者自身的疾病是否足以致命,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加速病情的恶化,患者具有自身疾病对于治疗交通事故疾病的用药是否有禁忌,如有因果关系参与度是多少……这些都要通过鉴定解决,而鉴定的基础为尸检,本案因患者未进行尸检导致保险公司败诉。那么,患者未尸检就火化是否应归责于患者?笔者认为,尽早入土为安、保持人体的完整性是百姓最朴素的意识,法律也没有硬性规定处理事故必须进行尸检后才能火化,本案中被告也无证据证明患者存在故意拖延、拒绝尸检的情形,尸体未尸检即火化不能归责于受害人。碰到这种情况就要求被告方要有相当强的举证能力,以及证据采集、证据保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