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时约定的工作岗位为采购主管,临近合同期满时却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被调任为其他部门普通员工,离职后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要求是否合理?近日,惠山法院审结了这起经济补偿金纠纷。
2010年12月,陈某进入某设备公司从事采购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陈某的工作岗位为采购,月基本工资为960元,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12月8日至2013年12月31日。实际上,陈某的工作是代理采购部主管,加上提成,每月工资可达4、5千元。2013年11月24日,设备公司在没有与陈某协商的情况下,将陈某的工作岗位从采购部主管调整为生产部物流科普通员工,并于次日正式发文。陈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设备公司工作,公司提出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时,陈某认为公司单方面撤换其到仓库工作、扣除其职务津贴的行为不合理,拒绝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并于2014年2月10日以书面形式将拒签合同的原因告知公司。2月13日,陈某离开公司后未再至公司上班。
经过劳动仲裁,设备公司支付了陈某2014年2月工资、加班工资差额共计2105元。2015年9月,设备公司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为陈某办理了退工手续后,陈某再次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劳动部门对陈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陈某不服仲裁裁决,于2016年1月起诉至法院。
陈某称,设备公司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为其办理退工手续,但是公司所称的旷工事实不存在,并且解除劳动关系没有规章制度依据,也没有告知其本人,属于程序违法。设备公司对陈某的工资标准及工作年限无异议,但认为陈某的陈述与事实不符,陈某于2014年2月10日拒签劳动合同,并且自2月13日开始一直处于旷工状态直至公司将其开除,因此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岗位调整应当具有合理性,设备公司将陈某从采购部调整到生产部物流科工作,由原先的采购部门主管变更为普通员工,并且实际所得工资也大幅降低。后陈某以“公司单方撤换并安排其至仓库工作、扣除其职务津贴”等理由拒签新的劳动合同,离开公司后未再至公司上班,以行动表达了离职的意思。用人单位岗位调整不具有合理性,造成劳动者辞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法院判决设备公司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1万1千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