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代夫扫马路遇车祸 环卫所拒赔偿
周丽(化名)系某环境卫生管理所(以下简称环卫所)环卫工人杨正(化名)的妻子。2013年10月中旬,杨正的同事刘涛(化名)休假回老家,刘涛承包清扫路段的任务由杨正自愿代替,此举为该环卫所同意; 刘涛休假期间,该环卫所仍将清扫工作薪酬发放至刘涛名下,由刘涛转交杨正。因杨正代替刘涛清扫,杨正承包路段的清扫任务,则由周丽帮忙完成,但此举未征得环卫所同意。
2013年11月3日,赵某(未取得驾驶证)醉驾未经登记的两轮摩托车,沿某路段由南向北行驶,遇正清扫马路的周丽从该路段由东向西横穿马路,双方发生碰撞,周丽受伤。交警认定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丽负次要责任。事发当日,周丽因左股骨中段骨折、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胫腓骨中下段开放性骨折而住院。至2013年11月24日出院,用去医疗费85826.90元。事后,周丽以“与环卫所构成雇佣关系,环卫所应赔偿”为由,向环卫所提出索赔遭拒。2014年1月27日,周丽诉至法院,要求环卫所全额支付医疗费。
审判
未构成雇佣关系 环卫所不用担责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周丽与该环卫所之间是否构成雇佣关系。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周丽与环卫所之间不构成雇佣关系,不予支持其诉请。根据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其他书证,以及结合原告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过程,不能认定周丽受环卫所选任或指派,周丽代替刘涛或杨正从事环卫清扫工作,并非为环卫所提供劳务;周丽在从事清扫工作期间亦不受环卫所的控制、指挥和监督,双方没有形成管理上的隶属关系,故周丽与环卫所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周丽遭受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应由侵权人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周丽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该案中,周丽主张与环卫所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其提供的刘涛等证人的证言,仅能证明刘涛请求杨正帮忙承担清扫工作,相应收入也由刘涛交给杨正,但并不足以证明周丽与环卫所之间有建立雇佣关系的合意。且周丽在从事清扫工作期间不受环卫所的控制、指挥和监督,双方也不存在管理上的隶属关系,故认定双方存在雇佣关系的证据不足。鉴于环卫所在二审时对周丽所受的伤害自愿补偿3万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此,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环卫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直接给付周丽3万元。
评析
义务帮工属善意 受益方适当赔偿
该案中,综合各种证据,周丽与环卫所之间并不构成雇佣关系,环卫所不应承担法律规定的雇主责任。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尽管环卫所不承担雇主责任,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被帮工人,但周丽的善意帮工行为,确使环卫所受益,其应当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周丽在帮工活动中遭受第三人的不法侵害,造成人身损害后果,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二审法院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依据公平原则,经过释法工作,环卫所自愿补偿周丽3万元,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和谐统一。
(该案主审法官、本期作者简介:赵旭东,惠山区法院审判员,1971年11月生,法学学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