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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晚报》【断案说法·法官在线】:只因设备“调试不合格”,迟迟不愿付清货款,结果陷入官司。法院提醒:商事交易,合同要规范证据要保全
  发布时间:2015-07-06 15:35:15 打印 字号: | |

      【案情】定作生产线被欠货款只因“调试不合格”

 

原告无锡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与被告上海某传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动件公司)签订加工定作合同一份,约定由机械公司为传动件公司定作粉末涂装全自动生产线一套(双方称自动线)。主要内容为:1、传动件公司为定作人,机械公司为承揽人;2、定作物为液体固体涂装线一套及废水处理装置一套(双方称手工线);工程主要设备为喷漆房2套、粉体喷粉房1套、固定烤箱1套、运输小车(子母车)1套;设备分烘道、喷粉和喷漆室三个部分,其中,燃煤热风炉系烘道部分的设备,价款为28500元;3、手工线价款合计36万元,合同签订后预付18万元,安装调试结束付10.8万元,余款7.2万元试生产后30日付清;4、承揽方逾期交货一天承担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定作方逾期付款一天承担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传动件公司向机械公司支付手工线预付款18万元。机械公司在履行合同后,传动件公司尚结欠18万元,迟迟不肯支付。机械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传动件公司支付价款18万元及违约金。传动件公司则辩称机械公司未将设备安装调试成功,付款条件并未成就。

 

法院审理查明:机械公司将定作物交付传动件公司并进行安装调试,根据自动线和手工线调试结果,双方达成补充协议。该协议针对手工线调试中出现的瑕疵,载明改进措施为:机械公司承诺维修或重新购进专业生产热风炉厂家的符合并满足传动件手工线固化烘箱合同标准要求的热风炉一台,如能按该要求履行,传动件公司免除原合同的延期扣款义务。机械公司为履行补充协议中的承诺,分别向宁波市某特种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公司)购买三台热风炉,并由特种设备公司运送至传动件公司。传动件公司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后安装调试成功。

 

【审判】定作物已交付,应支付报酬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承揽人交付定作物后,定作人应支付报酬。首先,补充协议中“机械公司维修或重新购进热风炉一台,如能履行,传动件公司免除对机械公司扣款”的约定,证实机械公司已将定作物全部交付传动件公司,并进行安装调试,调试结果为仅热风炉存在瑕疵;其次,热风炉价值为28500元,不及定作物总价款的百分之八,且该热风炉系通用产品可向第三方购买;再次,机械公司已按补充协议购买热风炉,并安装调试成功。有机械公司与特种设备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机械公司的付款凭证、特种设备公司的送货单、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经办职员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最后,传动件公司于诉前单方申请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对定作物进行拍摄,并据此辩称定作物并未安装调试成功。但该公证书仅反映拍摄时定作物的状况,并不能证实安装调试时的情况,法院对该辩称不予采信。综上,涉案定作物已安装调试成功。根据合同目的,安装调试成功即应进行试生产,传动件公司支付报酬的条件均已成就。传动件公司不履行支付报酬义务,应按约支付违约金。定作物总报酬为36万元,传动件公司已支付18万元,故违约金的数额应以尚结欠的18万元为基数进行计算。

 

据此,惠山法院一审判决,传动件公司向机械公司支付报酬18万元及违约金。宣判后,传动件公司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传动件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评析】买卖有风险,签合同须谨慎

 

承揽合同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多以标的物尚未调试成功作为拒绝支付价款的抗辩理由。目前,商事交易中存在着证据意识不强、履行合同不规范等客观因素,所以法院认定事实时将综合文字资料、价款金额、第三方证据和常理等各个因素进行认定。

 

该案也提醒市场主体在商事交易中应严格遵守规则,增强证据意识。市场经营主体应牢记:商事交易有风险,合同务必书面签。卖家若忧收货款,可以保留所有权。送货单上须写清,时间地点收货人。为防索款出麻烦,加盖公章更圆满。买家若是忧质量,质保金加质保期。货物质量出问题,第一时间提异议。勿自以为未付款,你不处理互不烦。超过两年异议期,对方免责你付钱。

 

(本期作者、该案主审法官简介:薛雨,惠山区法院助理审判员,1983年3月生,法学硕士)

来源:惠山法院
责任编辑:惠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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