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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公共场所安全:不仅是飞来横祸
作者:华茜  发布时间:2014-07-25 10:41:54 打印 字号: | |

    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经营、管理者安全措施不到位、顾客危险防范意识缺乏等原因,公共场所意外伤害事故时有发生。暑期来临,正是学生休假和举家出游的旺季,在公共场所如何保障自身安全?遇到突发情况如何应对?这些公共安全问题再次成为公众关注和热议的话题。据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统计,2011年至今,该院审理的涉及公共场所安全的9件案件,在责任分担问题上多存有较大争议。对此,惠山法院法官认为,远离公共场所危险,经营者要切实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公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

    勘察路面留坑 栽倒夜行路人

    张某骑电动车下班回家,没有注意到平时走惯的水泥路面上有一个个凹洞。由于天黑,张某避让不及,连人带车一头栽倒在泥坑里。后经医生诊断,张某左肱骨粉碎性骨折,进行手术并住院治疗了10多天。警方经过调查发现,路面的坑洞是某勘察公司留下的,该公司承接了事发路段的路面勘探工程,钻探结束后没有及时填补,泥坑被来往的车辆轧成了凹坑。张某伤愈后,与勘察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2万余元。

    勘察公司辩称,其只应承担一半赔偿责任。一来凹坑位于马路中央,张某骑电动车未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而且车速过快,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二来勘探施工后,施工人员已经对钻探坑进行过泥土回填,只因道路上车辆来往行驶才形成凹坑。

    法院经审理认为,勘察公司在道路勘察后留下凹坑,影响道路通行,且未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路过的张某跌倒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自身也有过错,依法减轻勘察公司2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勘察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实中,不少施工方未能形成安全施工意识,在留有安全隐患时也未能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导致群众在公共场所遭遇高空抛物、道路上挖坑、窨井盖被打开、堆放物倒塌等损害时有发生,对此,将根据实际损害情况由施工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投宿宾馆摔残 日常管理疏漏

    20126月,李女士和家人一起到无锡准备参加侄子的婚礼。婚礼前一天晚上,李女士一行来到早已预定好的宾馆,走在最前面的李女士突然脚下一崴摔倒在地,左腿疼得无法动弹,更无法站起来。惊慌失措的家属一边联系宾馆负责人,一边打电话报警。医生诊断李女士为左股骨颈骨骨折,手术治疗后住院一个多月。经鉴定,李女士构成九级伤残。伤愈后,李女士认为是宾馆设计建造存在缺陷导致自己受伤,把宾馆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9万余元。

    宾馆负责人辩称,由于没有目击人员,也没有监控,对李女士受伤过程并不清楚。宾馆是有正规经营执照的,设计建造也符合相关规定,对李女士受伤不存在过错。审理过程中,法官组织双方到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走廊台阶上贴有“小心台阶”的字条,走廊上灯光照明正常,也没有堆砌杂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已基本履行作为旅店从业者的通常注意义务,李女士与旅店对受伤事故均不存在过错,但鉴于李女士受到的损害是在与酒店的交易过程中发生,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酌情认定宾馆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2.5万元。

    【法官说法】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亦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宾馆、商场等服务行业经营者,并不是尽到通常注意义务,就能完全撇清关系,日常管理中的疏漏,也可能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移动门爆裂致伤 自身过错引发

    20138月,顾某到某银行的自助取款机取钱,取完钱走出大门时,关闭中的移动玻璃门撞到顾某并爆裂,顾某被碎玻璃扎伤,花去了数千元医疗费。顾某到法院起诉,要求该银行赔偿损失1.7万元。

    顾某称,当时移动门受到感应自动打开,但是自己还未走出大门,移动门就自动关闭了,和自己左肩发生碰撞后突然爆裂。对此,银行却有截然相反的说辞,称对自助服务区移动门的使用,在进出口处均设置了开门按钮,并在玻璃移动门上张贴了防撞警示标志,且安装的玻璃移动门也是根据规定采用的安全玻璃,银行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针对双方的争议,法官调取了当时的监控录像。录像画面显示,顾某跟着前面的人进入银行,在门即将关闭的时候,顾某用双手把门强行掰开后进入。在顾某取完钱走出银行时,也是随着他人,而没有按出门按钮,撞到了正要关闭的玻璃移动门,导致移动门破裂。

    经过法官调解,顾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不当的地方,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意外伤害案件中,很多是由于顾客未注意保护自身安全引起的。”惠山法院民一庭法官周小娇指出,如一些患有相关疾病的患者出入娱乐场所却忽视“高血压、心脏病患者禁止入内”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在缺乏家长监管的情况下,在公园等公共场所作出危险举动,如肆意奔跑、爬高嬉闹等,都埋下了安全隐患,一旦受到损伤,都需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法眼观察

    齐抓共管 远离伤害

    公共场所的意外伤害事故防不胜防,如何才能远离危险,尽量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惠山法院法官支了如下“三招”:

    对经营、管理者而言,要切实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安全保障义务人应确定其所有的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服务设施、消防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等硬件设施安全,确保不会出现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危险。同时,应配备数量足够、合格的安保人员,安保人员在工作中应尽到谨慎、勤勉等注意义务,积极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并使他人免于受到其他人员的侵害。建立意外情况应急预案,对已经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经营者应当积极进行救助,以避免一些损害的发生或减少损失。

    对群众而言,要增强安全意识,学会自我保护。广大群众在进入公共场所时一定要观察安全警示标志和疏散通道,遇到突发事件时要保持镇静,根据现场的具体环境,采取相应措施。当遇到突发暴力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报警并配合警察,请专业人员来制止、处理,不要盲目参与;在发生火灾等险情撤离时应有序,避免拥挤碰撞,并协助有关人员做好疏导工作。

    对政府相关部门而言,要严格执行规定,加强监管。相关部门在办理经营许可证时,应对经营场所必要的安全设施严格检查验收,同时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监管机制,定期对此类场所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通过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媒体,宣传安全保障及应对知识,增强经营者和广大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形成有效的抵御公共场所危险的社会氛围。

来源:惠山法院
责任编辑:惠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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