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辆车都拥有唯一的车辆识别码(车架号),保险公司就是以此来核对投保车辆信息。然而,惠山法院在近日审结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被告司机驾驶的货车却有两个车架号,这可为事故理赔带来了不小的麻烦。
2011年8月的一天,李明(化名)驾驶货车前往某单位送货,就在右转弯进入该单位门前路段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黄琴(化名)发生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黄琴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李明和黄琴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3年5月,黄琴将李明、车辆挂靠所在公司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三者赔偿相应的事故费用。在诉讼中,三被告对于事故的发生与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但保险公司对于车辆保险情况提出了异议:李明驾驶的货车在投保时的车架号与事发时拍摄的车架号不符,保险公司认为该货车并不是投保的车辆标的物,因此保险公司坚持对此事故不予理赔。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事故中的货车属分段制造,原底盘生产厂家与整车生产厂家分别在车架上打上各自的识别码,行驶证上公安部门确认最终车辆车架识别码为整车生产厂家的车架识别号。
法院认为,该车有二个识别码,但指的是同一辆车,该车在事发前后均进行过检验检测,其车架号拓印、登记车架号均为后整车生产厂家的车辆识别码。结合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情况,对于保险公司主张的因事故货车非投保车辆而拒绝理赔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并依法作出了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