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履行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是按照定作人的指定工作,另一个是最后交付的工作成果,但指定工作与工作成果之间并非必然的对应关系,或者说一个特定的工作成果可以有多种工作过程来达到。这就存在工作过程与工作成果间相互约束的问题,以及约束失败的法律责任的归责问题。
试举一例说明,工作过程与工作成果之间不一致的矛盾。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批防腐钢管的买卖合同。甲钢管公司遂委托丙防腐公司进行钢管的内防腐加工,并在加工合同中约定质量检验标准为澳大利亚AS1281-2001产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要求为机械旋转喷涂(表面均匀、光滑),部分人工涂抹(管口修补)。甲公司将钢管送至丙公司后,丙公司即进行设备采购与调试生产。在乙公司了解了丙公司的生产工艺后,即以丙公司非以钢管旋转喷涂而是机械喷头旋转的生产工艺不合格为由要求甲公司与丙公司解除合同。甲公司按乙合同的要求与丙公司解除了合同,并以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丙公司赔偿损失,丙公司反诉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纠纷的争议点在于按照机械旋转喷涂的生产工艺生产出的工作成果是否能够达到澳大利亚AS1281-2001的产品质量标准,工作过程与工作成果之间是否能有对应关系。该对应性不具有事先鉴定的可能性,如在事后鉴定则会产生超出合同可预期利益的损失,显然有违合同目的。那应该如何分析其中的法律责任。
从一方面来讲,工作成果是对工作过程的约束,另一方面来讲工作过程又是工作成果的直接成果。约束这二个过程的条件就是是图纸与技术要求,合同法中规定,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但这其中存在两个问题:1、承揽人是否具有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合理的义务;2、如果是承揽人与定作人共同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图纸或技术的不合理责任应如何分担;3、在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承揽人与定作人间对专业知识与技术不对等的情况下,一般定作人往往只是提出对工作成果的要求,再由承担人提出图纸与技术要求,那么应该由谁对图纸与技术要求的不合理承担责任。
承揽合同工作过程与交付的工作成果,具有以下特点:1、特定性,承揽合同中进行的工作过程与所完成的工作成果,是定作方根据自己的特定需要,往往无法通过种类物达到而指定承揽人进行的,工作成果往往为特定物。2、专业性,承担合同可以分为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均具有一定的专业性,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与技能。3、过程性,承揽合同要求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因此定作人需要了解并参与到整个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去,有权监督承揽人履行合同的全过程,并有权随时解除合同。4、人身性,承揽合同虽然最终结果是交付工作成果,但承揽人的设备、技术与劳力与最终的工作成果是紧密相关的,因此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工作的主要部分交给他人完成。
合同目的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所希望得到的状态。合同目的是统领整个合同的基础,具有约束与解释全部合同条款与判断合同履行、变更方向的功能。因此,可以通过对合同目的的分析来确定承揽合同中“图纸与技术要求不合理”的一般归责原则。
合同目的有一般目的与特殊目的之分。相对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行为,承揽合同的合同目的当然地包含了工作过程与工作成果两个方面。承揽合同的一般合同目的与特殊合同目的也当然地包含在工作过程之中,
承揽合同的合同目的根据定作人与承揽人在知识与技能方面的差异、工作过程与工作成果的不同,又可以大致分为以下三类:1、以偏重加工过程为目的的承揽合同;2、偏重特定工作成果为目的的承揽合同;3、加工过程与工作成果并重的承揽合同;4、承揽较大技术风险的承揽合同。下面分类论述相应的归责原则:
一、对于以纯加工过程为目的的承揽合同,也可以称为纯加工合同,往往具有以下特点:1、工作过程相对机械,或者说承揽人付出的往往是纯劳力或简单的机械加工;2、工作成果是相对种类化或规模化的成品与半成品;3、图纸或技术要求往往由定作直接向承揽人指定。对于这类合同而言,定作人支付给承揽人的对价往往也只是对承揽人简单加工或纯劳力的对价,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承揽人不应当对图纸或技术要求的合理负责,或者说,承揽人只需对工作过程负责,不需对工作成果与工作过程的不一致承担责任。
二、对于以工作成果为中心目的的合同,也可以称为纯定作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工作过程往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承揽需付出专业的技术或操作专业设备的技能;2、工作成果是相对特定的成品或半成品;4、图纸或技术要求往往由承揽提供再由定作人确定。对于这类合同而言,定作人支付的对价实际上包含了承揽人专业技能与承揽人提供的图纸与方案的付出,除非定作人对技术图纸有特殊的更改或在承揽人说明其不合理性的情况下,定作人仍然坚持该图纸或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定作人才应当承担对图纸与技术要求不合理的责任,在其他情况下,该责任均应由承揽人负责。需要指出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定作人应当尽准确、详细、完全地说明工作成果的性质的义务。该类合同虽为承揽合同,实质上具有买卖合同的特征。
三、对加工过程与工作成果并重的合同,则为以上两种合同的中间状态,相应地对于图纸与技术要求不合理的责任应遵循以下的原则
1、 谁主导谁负责。在该类合同中,可以综合考虑,合同的要约的提起人,合同签订过程的主导方,对图纸与技术要求的确定方等情况认定,承揽合同的主导方。合同签订过程的主导方对图纸与技术要求不合理应承揽更大的责任。
2、 谁专业谁负责。图纸与技术要求往往包含着专业知识,相应地对于另一方而言,其对价中往往具有相应的调整,故专业方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承担更大的责任。
3、 在同等的情况下,由定作人负更多责任。定作人大承揽合同中享有相对较大的权利,比如对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权、工作要求的指定权、单方解除权等,故对图纸与技术要求不合理在同等情况下,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4、 承揽人负有善意的通知义务。定作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图纸与技术要求不合理的情况下,负有通知义务,但该义务具有被动性;定作人没有主动发现图纸与技术要求不合理的义务,且定作人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
不可预知风险下的归责。在某些高新技术领域或技术尚未成熟的领域,图纸与技术要求与工作成果之间往往具有相应的不确定性,在该类合同中,图纸与技术要求往往亦是实验的对象,在该情况仍应考虑其合同目的是纯加工型还是纯成果型,亦或两者并重。在纯加工型中,图纸或技术要求往往是定作人的试验对象,是工作成果之组成部分,故定作人应负有更大的责任;在纯成果型的合同中,定作人只需最后的工作成果,,图纸或技术要求是承揽人的副成果之一,承揽人应对此负有更大的责任。在过程与成果并重的合同中,则综合考虑以上几点原则加以确定。
诚然,任何一个承揽合同不可能只要求工作成果或只要求工作过程中,但在实际的合同中,因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地位、技术知识、成果类型等方面存在差别的情况下,往往会在两者之间有所侧重,以上原则正是基于承揽合同目的在此方面的不同侧重点,据以提出,以期有俾益于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