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流程
作者:无锡惠山法院  发布时间:2013-12-09 13:13:58 打印 字号: | |

一审:  

(一)起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二)立案审查:  

1.不符合立案条件,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原告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三)受理后:

1.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15日内进行答辩,法院收到答辩状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四)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五)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1)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向法院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

(2)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6.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7.不同意裁判:

(1)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8.上诉: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

 

二审审理:  

1.维持原判  

2.改判  

3.发挥重审  

4.宣判后: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如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二审:  

(一)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二)证据交换  

(三)上诉的裁定: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四)上诉的判决  

1.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2.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3.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4.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5.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6.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7.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1)维持原判  

(2)改判  

(3)发回重审  

8.宣判:  

(1)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2)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

责任编辑:无锡惠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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