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
(一)起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二)立案审查:
1.不符合立案条件,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原告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三)受理后:
1.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15日内进行答辩,法院收到答辩状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四)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五)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1)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向法院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
(2)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6.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7.不同意裁判:
(1)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8.上诉: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
二审审理:
1.维持原判
2.改判
3.发挥重审
4.宣判后: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如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二审:
(一)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二)证据交换
(三)上诉的裁定: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四)上诉的判决
1.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2.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3.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4.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5.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6.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7.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1)维持原判
(2)改判
(3)发回重审
8.宣判:
(1)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2)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