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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德律己 善待群众
  发布时间:2013-11-11 16:36:35 打印 字号: | |
  《司法推理与法官思维》一书,作者从法律思维合理性起笔,阐述其定义、原则及实践中面临的问题,通过引用大量经典著述,使读者从多角度、全方位感受到法律思维是合理性、合法性、客观性的统一,而又以合理性为最要紧。作者对如何实践法律思维的合理性,以通书笔墨详述,并以法官思维的视角,用以上精神对疑难案件的裁判机制提出归纳性意见,针对法律人的职业伦理,提出“美德伦理学”概念。

法律人的职业伦理,是指法律人在运用法律过程中秉持的价值取向,有以道德为先,以专业为先,特殊情形者,亦有政治为先,民意为先等。秉持道德为先的法律人,基于自身良知运用法律,以追求社会正义,如律师拒绝为可能危害社会的当事人辩护。而崇尚专业为先的法律人,则更注重法律实用而非社会效果,如有的法官审理借贷案件往往只看一张借条即下裁决,未必去深究借条背后故事。当前,不仅是我国,即便是欧美诸多法治国家,亦为法律职业伦理不断趋于专业性而担忧。

作者进而提出“美德伦理学”概念,即通过使内心美德之塑造与外部行为之规范相统一,来努力使法律职业伦理之效果趋于本原。

作者认为儒家思想对这两点颇具包容性,如“三省吾身”与“知书识礼”,即是和谐统一的。此处的“礼”,即指合乎规范的行为举止,对于法律人来说,即是依法办事之义。此两者,前者喻内,后者言外,表现了儒家思想崇尚内外兼修的特征。这似乎正好能兼采道德论与专业论之长处且合至一处而用,由此可见两者并不相悖,只是需要极大的司法热忱去实践。

当前,法院工作正体现着法律道德性与专业性的统一。一方面,在提倡大调解的主旋律中,法官需要展现其足以服众之道德魅力以获取当事人信任,方更易做通工作,尤其是一些涉民生案件,专业的法学理论并非化解矛盾之关键,最有效的方式还是以心换心,以德办案;另一方面,民众法律意识已经增强,法官需具备更专业的水准才能在与当事人、律师的“交锋”中立于不败之地。

在司法实践中,以德律己,显然要比“学得一身法学武艺”更为可贵,笔者曾亲历一案,承办人在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下,为使因交通事故欠债累累、身心俱创的当事人重拾生活信心,多次至被执行人所在地区寻找线索,终于了解到在一被执行人友好企业中有一乐善好施股东,承办人立即与其取得联系,成功说服其组织爱心员工为该案申请人捐款。

当然也有些当事人对法院工作不满,认为裁决不公,或执行不力,常向法官抱怨要上访申诉,对此,我们不必太过介怀,自己作为真正的法律专业人才,要对自己悉心制作的法律文书抱有充足信心。而且,我们可以把他们的出现当成一次“送来的锻炼机会”,来不断提高自己的感知能力、沟通能力、解释能力。

诚然,对于每一个善良的当事人,我们要高度关切,竭尽所能维护其合法权益,这也是对自身使命的最好交代。而面对那些对法院不甚信任,对法官出言不逊的当事人,我们要有改变其看法的决心与勇气,不让法律因他们的无知蒙上灰尘,而要让法律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展现其光辉。

作者在书中借一位名人的话说:“一些法律人对现状忧心忡忡,将一切归咎于世道,其实,根本原因在于他们缺乏对自己工作的自豪感。”读罢此书,我对这句话有了更深感触,我们的工作确实辛苦,且不乏繁琐,但我们的表现绝不比西方法官逊色,因为我们不仅将专业所学淋漓尽致地运用到工作中去,还成为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法制建设的排头兵,在矛盾凸显期、社会转型期、改革攻坚期,能因自己的工作而使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导向有益,对国家发展有益、对法治建设有益。这足以让我们满怀豪情,充满动力地去奉献热诚。
来源:惠山法院
责任编辑:惠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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