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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现代法治道路的正确方向
  发布时间:2013-10-21 16:01:12 打印 字号: | |
  《司法推理与法官思维》中认为形式合理性、确定性和法治三者之间有非常紧密的逻辑联系,并且认为先有形式合理的法律制度,才能产生合理确定的法律,才能达到真正的法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在思考问题时,都是也能用法律思维来解决的,也就是根据法律规范来思考问题。所谓的运用法律思维思考,就是做到:(1)以权利义务的分析作为思考问题的基本逻辑线索;(2)形式合理性优先于实质合理性;(3)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4)普遍正义优先于个案正义;(5)理由优先于结论;(6)合法性优于客观性。法官在进行权利义务分析时,常常容易犯两种错误。第一种常见错误是把道德上的权利义务同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混为一谈。第二种错误则是逻辑理由偏颇。对于合法性优于客观性的法律思维规则,一个理想的判决应该是既合法又客观。但是从宏观上看,总有一些案例会出现两难的局面。法律思维要求宁肯裁判结论和客观事实不一致,也不能让裁判结论与法律逻辑不一致。社会的合理化程度越来越高,人们就会不断地追问你法律与判决的强制力的根据,是否合理,是否正当。这样的追问越来越多、越来越强,就意味着在应用法律的过程当中你也不能回避预设法律观这样的理论性问题。这是很大的变化。意味着原先人们不太追问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比较盲目地崇拜法官、信奉规章、服从国家的权力,但现在人们受到合理主义和平等主义的影响,加上制度性知识的普及,人们变得越来越有批判性,会不断追问应用法律过程的正当性以及各种预设的前提。因此,不能用二元对立的方式来看待应用法律观与预设法律观。

在执行案件过程,法官遇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同样是运用法律思维。公平正义、不偏不倚、居中裁判,这个就是法官。法官在裁判过程中,最常遇到的问题也是最头疼的问题就是法理与情理的问题,审判阶段是如此,执行阶段也是如此。作为法官,无论当事人怎么说怎么做,我们只有一个准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执行中,生效法律文书就是唯一的依据,没有之一。在执行过程中,这样的情况比比皆是,法官就是在法理与情理的博弈间,坚持自己的推理方式和思维方式,而所谓的自己的推理方式和思维方式就是司法推理与法官思维,一切都是以法律为基准。

执行案件中很多被执行人的境遇非常值得外人同情,有的穷困潦倒,有的无辜受骗,作为一个法官我们应该居中裁判,而同时作为一个有血有肉的人,我们也会有恻隐之心,也会对被执行人产生同情,不愿意对其采取太过强硬的措施,但是,这样就会对执法力度产生影响,使执行进入困境,降低法院的执法威慑力和公信力。所以,无论遇到什么样的执行人,我们都是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唯一的依据,这样就避免一切的内因和外因的干涉,客观的处理案件,将法条“执行”下去。

那具体来说应该如何操作呢?就是完完全全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规范所确定的程序,也就是法定程序,来处理案件。以执行为例,执行工作应该完全按照《民事诉讼法》的各项规定来进行,同时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些法律文件把执行工作的程序和框架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各法院在具体的操作上有许多区别,但是大方向和大框架是一样的。按照法定的程序来执行案件的好处就是我们有方向,有目的,就不会内因和外因的影响而偏移应有的轨道。程序本身具有价值中立性,但是我把这样的程序安排看作一种很重要的价值,何况通过程序寻求共识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取向的行为,而不是利益取向的行为。当然,在这里我仅仅涉及了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层面的问题,所以不能根据这些内容来判断我整体的立场。还有一点需要补充,这就是虽然我们知道有些东西是没有目的的,而有些价值会因目的不同而发生变化,但我们必须承认在涉及法律性评价时,我们不能不考虑社会的目的。社会的目的发生变化了,对法律的评价也会有所变化。比如说在全球化竞争时代对效率、速度提出更高的要求。比如说在中国与美国,由于自然环境、人口规模、社会发展阶段、综合国力的不同,对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之间的关系的理解和处理就会很不一样。在人均生存空间较窄的地方,竞争的自由度过大就会增强竞争的残酷性,为此更需要强调公平竞争甚至协调。在当今的中国讨论现代化问题,我们不得不首先面对西方文明强有力的挑战,其次还不得不面对通过经济发展维持庞大人口的生存权这样的现实压力,另外还不得不面对经济全球化之后所造成的制度竞争,不得不面对民众的平等意识和权利意识的高涨,特别是在经过社会主义价值观洗礼之后平等主义深入人心,这就使政治的民主化改革成为无从回避的选择,但是前面的某些因素又使政府统治能力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先有形式合理的法律制度,才能产生合理确定的法律,才能达到真正的法治。这是作者的本意,也是现在法治应有的方向,我们按照这样的方向进行下去就能完善我们的法律体系,完善我们的司法制度,完善成为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
来源:惠山法院
责任编辑:惠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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