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定分止争的场所,法官是处理纠纷的专职人员,法官所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是处理一件矛盾纠纷,而在办案过程中,办案思路尤为重要,从复杂的案情中抽丝剥茧找出争议焦点和矛盾重心,并予以正确评价并得出解决结论,是法官业务能力的集中体现。
办案思路首先反映为一种思维定式,指导法官办案的大前提必然是立法者所确定的规则,即生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法官能够通过自身法律知识与业务素养将原始案情融入规则之中,确定基础法律关系,套入相应规则,构筑基本脉络,而从基础法律关系出发,就能开始确定可能争议焦点,各类不同案由的案件都有相应的规则规制,家庭婚姻案件有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则,合同系列案件有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规范,涉担保案件依托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各类案件在以往的处理中都有相应的既有案例,可作为处理的参考,易形成固有的思维定式,思维定式能够将案情代入法律公式,形成对案件的第一印象和初始思路。
对于一些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依靠法律公式就能得出结论,从而得出是非判断和处理方法,然而,在法院处理的案件中,更多的是需要进一步了解事实,并且牵涉到规则之间的复杂适用的案件,根据思维定式只能形成初始思路,而法律公式上需要填补的内容并非思维定式可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就每个案件不同的情况形成个案的办案思路,仍然是以法律规则为基础,增加了对证据的审查和甄别等对基本事实的认定,同时根据基本事实判断适用规则及适用程度,确保结论的合法和正确。
按照思维定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个案案情,所得出的结论基本是合法和正确的,但办案过程并未到此终止,司法裁判所追求的结果并非只是合法和正确,最核心的是体现公平正义,因此,在办案的思维中,在对案情的全面把握的基础上,法官应将实现个案的正义作为办案的目标而确定思路,对证据的调取、法律的及时释明和诉讼指导上因时制宜,以达到实体正义,使当事人口服心服。
要做到从最初始的思维定式到最后的实体正义,法官对办案思路的周到把握是不可或缺的,办理案件是一个缜密而环环相扣的过程,一个环节的疏漏就会影响后续办理甚至结果,法官依靠自身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所设定的思路将指导整个案件的处理,将每一环节考虑周到是公正的保证,也是效率的保证。
在确保实体公正的前提下,案件的处理方式则考验法官的办案智慧和协调手腕,能够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用和谐方式解决,方是案件办理的最高境界,案结事了、和谐社会是司法能力的集中体现,因此,不但要将案件办妥办好,更要将案件办结办了,眼下社会的发展对法官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法官自身要在思维和办案方法上多下功夫,将办案技术进一步提升到办案艺术,妥善解决纠纷的同时也增强自身修养,相得益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