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媒体聚焦
《人民法院报》:物流诈骗多发 行业规范亟待加强
作者:华茜、钦骏  发布时间:2012-12-18 14:49:09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报》:物流诈骗多发 行业规范亟待加强

        近期,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多起涉及物流行业的诈骗案件,犯罪分子多利用他人或伪造的身份和车辆信息,签订货运协议,骗取货物,且涉案价值均较大。惠山法院法官指出,物流行业的管理混乱、缺乏制约机制等原因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套假车牌运货 途中“金蝉脱壳”

       今年1月,一家钢材公司有一批价值20多万元的圆钢要紧急发往上海,遂在一家物流中介发布了货运信息。货车主庄某看到信息后,和货车驾驶员周某接下了这张运单,并以驾驶员“张爱华”的名义同物流中介签订了派车单。1月15日下午,庄某到指定的仓库取到货物后前往上海。然而直到第二天,上海的买主还没收到货。货主多次拨打庄某电话,刚开始还回复“正在途中”,后来庄某和周某的手机就都停机了,货物不知所踪。

       货主报案后,涉嫌诈骗的货车的踪影在高速公路的监控录像中被锁定。3月中旬,庄某和周某在江苏泗阳落网。据庄某交代,她不久前才花17万元买下这辆二手货车,欠下的大量外债还没有还清,又急于回天津过年,看到物流中介发布的各种货运信息后,萌生了“赚一笔”的想法。她从贩卖假证件的人手中买来一套假牌照和虚构驾驶员“张爱华”的身份证,并以这套假证的信息与物流中心签订协议,骗到货物后再将假牌照拆掉。两人将货拉到天津后,以7.5万元的低价卖给回收站。

        经审理,庄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涉案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虚构物流信息 “黄牛”私吞货物

        沈某第一次诈骗是从物流网上看到了一个信息,黄山某货运公司需委托车辆为其提运线材运送至黄山市,便谎称自己是车主,承接了该运货业务。随后,沈某又谎称自己是线材的货主,到另一家物流公司发布了货运信息,骗得从事个体运输的货运司机李某的驾驶证和行驶证信息,并以此信息骗取了货运公司的信任,获取了提取线材的提货单传真件。后沈某凭提货单传真件至某钢材厂仓库提取了线材40.4吨,物品价值17万余元。随后,沈某以14.8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

        近期,沈某又以相同手法骗得另一家钢材厂的船用钢板38.8吨,物品价值17万余元。沈某欲将赃物再次贩卖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案破后,该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某已构成诈骗罪,故依法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涉案赃物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法官提醒 安全隐患多 行业需规范

        据了解,当前物流市场大多通过物流站介绍空车配货,准入门槛低,车辆和人员流动性大,物流站通过网络或张贴告示发布货运信息,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获取信息后,使用临时手机号,通过互联网或者传真往来实施诈骗,不易留下凭证,查证难度大。同时,物流公司或中介大多只是进行程序上的审核,不会仔细验证信息的真伪,造成假证件难以查实的漏洞。有的犯罪分子临时雇佣货车驾驶员,利用驾驶员的车辆和身份证、驾驶证承揽业务,货物到手后再借故将驾驶员支开,造成真实身份难以查实。

        法官在审理中发现,不少货运活动都是采取货到付款的方式支付运输费用,但由于运输费远不及托运物品价值,且事先不需要缴纳保证金,途中没有专人押运,使贪图利益的运输人员容易在运输途中实施犯罪。被骗货物集中在钢材、润滑油等价值高、销路好的货物,物品价值几万至十几万元,犯罪分子骗取货物后以低价出售。许多个体收购站往往明知是赃物,因受利益驱动而收购,给犯罪分子提供了销赃渠道。 法官提醒,实施诈骗的人员大都在物流行业有丰富经验,熟知行业规则和漏洞,由于操作手法简单、犯罪成本低,不易被追查,往往多次作案,造成货主损失较大,扰乱了货运市场秩序。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制定行之有效的物流行业规范,确保行业安全,物流企业也必须建立相应的机制,消除隐患。

来源:惠山法院
责任编辑:惠山法院
联系我们
法院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政和大道195号   邮编:214174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