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以及中国与国际世界的频繁接触,我国的劳动纠纷日益增多,也日趋复杂,导致现行法律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同现实劳动人民的需要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现出来,对其机制的改革的现实问题也真真切切的摆在了大家面前。
一、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简述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由各种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和互相衔接的争议处理程序共同构成的解决劳动争议的制度体系。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整个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核心,处理机制是否合理,各种程序是否协调、衔接是否顺畅,决定了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效果。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为“一调一裁两审”制,具体来说,当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有限制的“一裁终局”,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三种。
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反思
虽然法律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现实法律的实施起来还是会有这样那样的实际问题,下面我就几点比较常见的现象的进行论述。
(一)劳动争议调解是由基层群众性组织承担,其中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传统上最主要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但是本质上是企业的内设机构。在现实中,由于在人事权、办公经费、场所等诸方面往往都要受制于用人单位,从而使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开展的结果不尽如人意,不仅不可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相反得,可能会故意偏袒用人单位这边,致使劳动者无法受到公平的对待,自身的利益会受到损害。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难以成为处理争议的有效机制,缺乏足够的权威力,劳动者也会对其缺乏信任,最后的结果就是调而不解,难以达成合意,效果往往较差。
(二)“仲裁前置”的不合理性。从根本上来说,“仲裁前置”制度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从根本上还是应该属于一种民事争议,争议的双方一般都是法律上平等的民事主体。对于劳动争议的解决,当事人应当有自由选择权,自主的去选择调解、或仲裁、或诉讼。但是现实的情况却不是如此,由于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则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只有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项原则从根本上就侵犯了任何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都有权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而且还会出现一些劳动争议由于不属于劳动仲裁机构受理范围,或者因劳动仲裁机构错误地不予受理,从而导致当事人无法去法院诉讼而实现不了自己的权利。从另一层面来看,也会使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产生不满。
另一方面,仲裁前置导致了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程序复杂,周期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经过一裁二审,处理和审理时间加在一起,比一般的普通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长的多,至少需要历时一年以上才能得到具有终局效力的裁决,十分的耗时耗力,这样的话往往给争议当事人中弱势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很大伤害,就不能及时有利的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了。劳动者很可能由于现实经济、精力不足而不得不放弃追求自己的权利,这与立法者的本意是大大的相违背的。
最后一方面,劳动仲裁委员会只有在当事人服从裁决而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在能显示其存在的必要性,只要一进入司法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做的工作就几乎没有任何价值。因为人民法院对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是进行重新审理的,这必然会导致人民法院会重复做仲裁机构进行的调查工作,这无疑是一种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应对方案
(一)发挥三方机制作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通常也称为劳动关系三方原则。是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76年144号《三方协商促进国际劳工标准公约》规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指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之间,就制定和实施经济和社会政策而进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动。目前,我国劳动关系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如就业压力大,劳动关系紧张,群体性突发事件增多、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不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金、任意延长工作时间、非法收取劳动者押金等等。因此协调好劳动关系就显得尤其重要。而三方机制从建立之初得目的就是着眼于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各方利益主体的一致性,从最大程度上来追求、实现三方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标。建立三方机制不仅不会取代和削弱企业劳动关系双方通过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的主体地位,更不会破坏企业建立起来的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反之,当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发挥出来的时候,它会积极引导双方更好地实现其签订的集体合同和协议,会指导帮助企业双方更好地通过协调机制来达到双方的目标。
(二)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预警机制。目前我国解决劳动争议的主要渠道有三种,一是调解,二是仲裁,三是上诉到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是如果是通过仲裁和司法解决的方式,在现实中的情况往往会导致劳动者赢了官司,丢了饭碗,得不偿失,劳动者的利益还试不能从根本上就行保护。因此,将调解作为今后解决劳动争议的主要方法是势在必行的。对于那些劳动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农民工来说,其本身的收入就很微薄,打官司的成本对于其而言太过昂贵了,应当及时把问题解决在初期、解决在萌芽的状态,应当把其扼杀在摇篮里,事前防止侵权比事后追加赔偿更加有实际的意义。这就是劳动争议预警机制的存在的意义。通过预测、预报和预防等措施,及时发现和排查处置有可能引发劳动争议事件的隐患,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可以避免劳动争议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这样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人力资源。与此同时,也能有效地减少民工群体罢工闹事情况的发生。
四、我国应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现状
一方面,2001年至今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省级三方机制全部建立,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市(地)一级普遍建立了三方机制,有的地方已延伸到县(市)、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各级三方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为了配合《劳动合同法》法律的实施,全国总工会宣布,将加强劳动争议协调工作,在全国建立劳动争议预防和预警机制,全总要求各级工会应加大建立健全自下而上的劳动争议预防及预警机制的工作力度。同时,全国总工会还将出台一个工会法律援助办法,并保证援助资金直接发放给职工。
目前在我国各方面的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劳动争议,职工权益就侵害的事件,这不仅给企业单位带来了棘手的问题,对于我国司法界也是个严峻的考验。对劳动部门的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他们不仅需要建立迅速及时的信息反馈机制,更需要经常到劳动者中去,研究问题,发现问题,将劳动者的合理要求反应到制度中,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我们不仅要有完善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同时也要建立相对应的监督体系和处罚措施。各个工作的分工也要明确,防止部门间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发生。另外,我国还应多多借鉴国外法律在此方面的规定,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如今我国还处在起步快速发展的阶段,这样那样的问题是在所难免的,我相信在我党的领导、采取的措施下,同时随着法律制度不断德完善,劳动争议会最终有效地解决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