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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山:劳动争议调解员“充电”忙
作者:华灵芾文、华茜、华灵芾图  发布时间:2012-12-18 11:02:22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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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开庭!”11月22日下午,随着惠山法院劳动争议合议庭审判长沈强敲下的一声法槌,惠山法院与惠山区总工会共同主办的“劳动争议调解员业务培训现场会”活动正式拉开了帷幕,来自全区各镇(街道)的60余名劳动争议调解员认真地旁听着庭审。

合议庭成员们严谨的办案态度、高超的调解技巧折服了在场的所有调解员。“原本剑拔弩张的双方,沈法官先‘背靠背’调解、再‘面对面’调解,矛盾缓和了不少,加上我们调解员在一旁帮忙,纠纷得到顺利调结,给大家也好好上了一课!”参与了该案调解工作的惠山区总工会“金牌”调解员吴介南觉得庭审观摩非常“给力”。

“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念完,我就知道今天来对了!”谈到刚刚的庭审,来自洛社镇的调解员张玉琴直呼“受益匪浅”。“我们平时工作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就不给交社保,有了纠纷,一个说单位‘坑人’,一个说劳动者‘无理’,相互争执不下。听了今天的庭审,今后遇到同样的事情,我就知道该怎么办了!”

“下面,由我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原民一庭庭长徐娜、民一庭副庭长、劳动争议合议庭审判长沈强为大家做专门的业务指导,大家欢迎!”一片热烈的掌声中,培训活动进入第二个议程,两位“法官老师”走上了授课台。

“内容很务实,法律讲得深,案例说得透,你看,我都记下来了,回去再好好学习学习!”来自长乐社区的调解员王芬举着笔记本,对法院的业务培训给予了充分肯定。

“徐专委,如果劳动者存在精神方面的疾病,企业要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老公同意,劳动者自己不同意,这该怎么办?”

“这个问题很有典型性,我的答案是为该名员工进行精神鉴定,如果该名员工无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其丈夫就是她的法定监护人,应听从她丈夫的意见;如果该名职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且发表意见时行为正常,那就应该听取她本人的意见。”

“请问沈庭长,我遇到这样一名劳动者,对工伤鉴定的结果不满,一直要求重新鉴定,鉴定期间也一直没有上班,那工资应该如何核算?”

“对此法律有明文规定,企业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般为12个月,如果需延长,企业有告知员工进行鉴定的义务……”

气氛热烈的现场互动咨询将此次活动推向了高潮。“感谢法院给我们送来了一场‘及时雨’!”惠山区总工会副主席冯敏之坦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劳争纠纷呈多发态势,调解员队伍急需进一步的培训指导。“通过今天的学习培训,使我们今后的工作更有底气了。”

“积极构建劳资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有力推动和谐劳资关系,是我们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惠山法院副院长沈力军表示 “通过事先调研,在掌握了劳动争议调解员司法需求的基础上,我们专门组织了此次包括庭审观摩、案例讲解、现场咨询等内容在内的业务培训活动。今后,我院还将更新理念,创新举措,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业务指导活动,不断提升调解员的解纷能力,努力搭起一座法院与人民调解员沟通联系的‘连心桥’。”

责任编辑: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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